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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未来研究会章程

中国未来研究会  2008年02月15日

中国未来研究会章程

(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未来研究会 ( 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CHINA SOCIETY  FOR  FUTURES  STUDIES,缩写为CSF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未来研究的科学工作者和研究单位自愿组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级社团法人单位。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建立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来研究科学体系,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研究中国和世界未来发展前景;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人类进步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6号,邮编:10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全球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未来研究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有效地促进未来研究学科的发展与交流;

() 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国家科技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国家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

() 进行预测研究和咨询、技术评估和决策分析活动,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开展未来研究及相关学科领域的人员培训工作,促进我国未来研究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 开展信息、咨询服务,举办科技、经济、教育、环保等未来与发展研究领域的各类有偿服务性活动(国际和国内的展览、观摩考察、教学与培训、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转让、交流与推广)

() 编辑出版会刊,以及相关学术书刊、资料、音像制品,开展未来研究的宣传普及工作;普及未来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

()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发展同国际有关学术团体的友好交往;

() 结合科技、经济、社会等领域的发展问题,举办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交流会、座谈会;

() 其它国家政策允许的业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地市从事未来研究的学术团体、院校、研究机构、各

企事业单位,拥护中国未来研究会章程,有加入中国未来研究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缴纳会费,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在本会的业务和学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履行入会程序,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 经理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五)申请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在网上申请。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的活动享有优惠;

() 取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决定终止事宜;

()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是:

()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应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直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和专业设立分支机构,从事某领域的业务活动。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设立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报经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核同意,向民政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经200512 3日第五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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